关于推荐评选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宣传部、科协,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中宣部、中国科协《关于评选表彰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科发才〔2023〕20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
(一)推荐范围
各市(地)科技局会同宣传部、科协联合推荐本地区各类社会团体、企业、民营机构等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本系统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副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的单位和个人,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
(二)推荐名额
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按条件限额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
二、评选标准
(一)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作出贡献。
2.紧密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实际,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研究、科普统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社会形象良好,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较好,近3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科普事业,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好,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研究、科普统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效果显著。
4.截至2022年12月底,连续从事科普工作3年及以上。
三、推荐程序和要求
各市(地)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
(1)推荐程序
1.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联合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我省本次评选表彰推荐初评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上述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推荐要求
1.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违反纪律、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现象,各推荐表彰对象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严格评选标准,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坚持面向基层和科普工作一线。要特别关注专业科普团体、基层科普工作者,并向少数民族、女性科普工作者等倾斜支持。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推荐资格,不再补充推荐。
5.请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填写全国科普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附件1)和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附件2),每份推荐表另附先进事迹介绍材料(1000字以内),并对材料进行把关,于2023年12月12日前将全部推荐材料电子版提交至省科技厅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处 徐晓君
联系电话:0451-82624327
联系邮箱:591956526@qq.com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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