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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2-20 10:42:39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型仪器设备
    共享补贴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黑科联发〔2010〕83号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型仪器设备
共享补贴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2-20 10:42 来源:黑科联发〔20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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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补贴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补贴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整合共享,调动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参与共享的积极性,盘活科技资源存量并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进而推动我省科技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加快我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更好地为省内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资源共享服务,省政府决定对加盟全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予以资金补贴和奖励。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及奖励的评定原则、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是指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整合省内分散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面向社会各界提供检测、测试、试验、分析等开放服务。
  第三条 补贴及奖励的测评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由省科技厅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测评,并将评定结果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该项测评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四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凡拥有大型仪器设备资源且同意加盟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在签署共享合作协议成为加盟成员后,即有资格参加我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补贴及奖励的申报和评定。
  第五条 补助和奖励资金由省科技专项资金中解决,通过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章 具体的补贴及奖励办法
  第六条 已签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合作协议的加盟成员单位,可根据其加盟仪器设备的原值、稀缺程度和对社会的贡献率,由专家测评组进行评定后,给予加盟单位一次性的共享加盟补贴。
  第七条 已签定共享合作协议的加盟成员单位,其单台(套)大型仪器设备由专家测评组根据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次数、机时数、样品数、用户满意度以及服务收入等参数进行评定后,可依照优秀、良好和合格三个层级分别给予年度一次性的奖励。
  第八条 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服务业绩优异的操作及管理人员,可获评共享服务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凡属非财政资金投入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其所属单位一经成为加盟成员后,在同等条件下参评可相应上浮不高于20%的补贴额度。
  第四章 具体申报参评程序
  第十条 测评时限:拟为上一工作年度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所有参评申报补贴及奖励的单位,均需通过一个简化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报告递交时间为下一工作年度的1月1日至1月31日。参评单位需填报相关补贴及奖励的申请材料,并附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参加共享服务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权威机构的鉴定数据等,一并提交省科技厅相关主管部门及专家测评组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相关抽查和检测:为确保参评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主管部门拟采用回访用户或抽查相关原始记录等手段,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抽检核定。
  第五章 资金的用途、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参加我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加盟成员单位,在申领一次性加盟补贴后,须将所获补贴用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及机组人员加盟共享服务中的业务培训、数据采集、数字化转换等费用支出,以及加盟共享服务机组标识标样的购置,仪器设备因入网服务所产生的维修和升级改造、功能开发等相关业务费用的补助。
  第十四条 荣获全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年度优秀加盟单位,其所获奖励资金,原则上应用于该加盟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一线操作人员的劳务补助。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共享补贴及奖励资金使用的严格审核和管理,并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上报省财政厅备案,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如有加盟成员单位,在申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本办法使用补贴或奖励资金的情况发生,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发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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