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对接引进优秀人才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9-30 16:13
来源:黑科规〔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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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对接引进优秀人才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执行工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政策,激励用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进一步明确我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引才经费补助的申报和发放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支持的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是指省内用人单位在省内自筹经费主办或承办具备引进优秀人才实际效能的大型国际性会议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学术会议——面向国际开展的学术性沙龙、论坛等活动;
高端论坛——围绕国际前沿学科领域开展的交流活动;
人才峰会——围绕振兴发展需求开展国际人才引进的主题交流会、招聘会、洽谈会等活动;
科技展会——围绕国际科技成果开展的对接洽谈、推介路演、科技竞赛等活动。
第二条 交流活动享受经费补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等人才标准,通过交流活动实质引进(含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外国高端人才。
(二)实际引才成效达到下列情况之一。1.从省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全职合同的A类或B类人才1人及以上、或C类人才2人及以上、或D、E类人才3人及以上;2.从省外柔性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且每年在黑龙江工作半年以上的A类或B类人才1人及以上、或C类人才2人及以上、或D、E类人才3人及以上;3.从国外柔性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且每年在黑龙江工作半年以上的外国高端人才1人及以上。
(三)省内单位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牵头发起的国际会议或与国(境)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的大型国际性会议活动,参会人员原则在200人以上,且有国际组织机构代表、商协会代表、国际知名科学家或企业家等重要嘉宾参加。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责任单位,负责经费补助的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经费补助申报通知,举办单位提出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直举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申请,地方举办单位(含企业)申报由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申请,中直举办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省科技厅组织资格审查,对引才成效、会议规模、会议层次、经费支出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省科技厅审议确定补助名单,并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呈报省政府程序后,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此项资金为后补助支持,按照经审核后的会议活动实际支出50%进行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补助应当提供补助申请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和参会回执、引进人才签订合同、经费开支明细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已获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的国际会议活动不纳入享受补助范围。
第八条 补助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补助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举办单位法人对申请补助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经费,依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对接引进优秀人才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执行工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9日
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对接引进优秀人才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政策,激励用人单位引进优秀人才,进一步明确我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引才经费补助的申报和发放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支持的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是指省内用人单位在省内自筹经费主办或承办具备引进优秀人才实际效能的大型国际性会议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学术会议——面向国际开展的学术性沙龙、论坛等活动;
高端论坛——围绕国际前沿学科领域开展的交流活动;
人才峰会——围绕振兴发展需求开展国际人才引进的主题交流会、招聘会、洽谈会等活动;
科技展会——围绕国际科技成果开展的对接洽谈、推介路演、科技竞赛等活动。
第二条 交流活动享受经费补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等人才标准,通过交流活动实质引进(含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外国高端人才。
(二)实际引才成效达到下列情况之一。1.从省外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3年全职合同的A类或B类人才1人及以上、或C类人才2人及以上、或D、E类人才3人及以上;2.从省外柔性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且每年在黑龙江工作半年以上的A类或B类人才1人及以上、或C类人才2人及以上、或D、E类人才3人及以上;3.从国外柔性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且每年在黑龙江工作半年以上的外国高端人才1人及以上。
(三)省内单位作为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牵头发起的国际会议或与国(境)外高水平机构联合举办的大型国际性会议活动,参会人员原则在200人以上,且有国际组织机构代表、商协会代表、国际知名科学家或企业家等重要嘉宾参加。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省科技厅作为责任单位,负责经费补助的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经费补助申报通知,举办单位提出申请,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直举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申请,地方举办单位(含企业)申报由各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申请,中直举办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省科技厅组织资格审查,对引才成效、会议规模、会议层次、经费支出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经省科技厅审议确定补助名单,并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呈报省政府程序后,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 此项资金为后补助支持,按照经审核后的会议活动实际支出50%进行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补助应当提供补助申请表、参会人员签到表和参会回执、引进人才签订合同、经费开支明细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已获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的国际会议活动不纳入享受补助范围。
第八条 补助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补助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监控”,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举办单位法人对申请补助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经费,依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予以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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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对接引进优秀人才经费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