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
现将《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0月28日
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按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是面向我省重点产业创新战略需求,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高端创新平台(机构),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创新竞争力为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使命,以促进重大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为主要任务,支撑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坚持“聚焦产业、合力建设、协同创新、市场运作”原则,实行择优布局、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二章 组建模式
第五条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聚焦国家和我省“十四五”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市(地)人民政府、省直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布局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成熟一家、建设一家。
第六条 在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院所及其他市场要素参与。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院所及其他市场要素,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建设。
第三章 组建条件
第七条 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是黑龙江省境内注册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拟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尚不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可先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应在批准建设一年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二)建设方向符合《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黑龙江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21-2035年)》,聚焦龙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三)牵头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省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
(四)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有“长板”技术和攻克“卡脖子”技术的基础条件,有细化建设任务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
(五)人才团队集聚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有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六)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明显高于行业同类,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牵头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须在前沿技术领域优势明显,通过转化技术成果成功孵化企业3例(含 3例)以上,上一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00万元。
第四章 组建程序
第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提出申请。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并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方案。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在统筹谋划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荐给省科技厅。
(二)方案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建设主体单位根据论证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体现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在政策、资金、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的支持措施。
(三)启动建设。省科技厅根据咨询论证情况,批复申请建设意见。通过批复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黑龙江省xx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2020年(含2020)以前批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入库管理。符合本办法建设条件的,按程序重新向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技术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二)批准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撤销及名称、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省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动态管理。
(四)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省科技厅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要求。
(二)结合省重点产业及本行业、本区域发展需求,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对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四)保障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所需条件,对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土地和经费等支持,统筹资源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五)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建设任务验收、年报统计、绩效评估、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技术攻关。
(二)加快创新技术转移扩散,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中试熟化和产业化,推动省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量质提升。
(三)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孵化、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探索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高标准开展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育优秀青年人才。
(五)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用结合,提升协同创新水平。通过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发展融通发展。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主要任务如下:
(一)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二)聘任创新中心主任。
(三)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五)制定建设运行方案。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建设运行周期,应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是创新中心的全职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经所在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向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评估。
第七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和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经所在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估,主要包括重大成果产出、重大成果转化、市场化机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及技术交易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结果“优秀”和“合格”的进入下一轮建设运行周期。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不再列入省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限期一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地)人民政府或省直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黑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18〕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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