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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30 04:26:15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黑科规〔2023〕1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12-30 16:26 来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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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发挥我省科技创新基地优势,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我省建设和运行良好、研发能力较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突出作用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和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以下统称“六类科技创新基地”)。
  二、支持条件和方式
  (一)六类科技创新基地需已通过认定或备案一年以上。采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奖励支持。
  (二)对六类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其中,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50%(含)以上;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成果转化应用情况需占总分值的30%(含)以上。依据绩效评价分数确定可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三)六类科技创新基地结合自身领域谋划试验发展阶段项目,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应与所在科技创新基地的研究领域及团队人员相符,项目负责人执行限项管理。拟申报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四)按照绩效评价分数占比60%,项目评审分数占比40%的原则核定综合分数,依据综合分数进行排序,确定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名单。
  (五)根据技术就绪度审核结果及财务专家审核预算结果对基地给予分档奖励。技术就绪度在4-6级试验发展阶段项目,原则上项目完成后技术就绪度应有3级以上提高,应达到7-9级。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支持额度为60-120万元,省野外观测研究站、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含省应用数学中心)支持额度为30-50万元。
  (六)对已获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基地,二年(一个奖励周期)内不重复支持。对同一依托单位同一研究领域的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基地,每年仅支持一类。同一年度,同一科技创新基地,不重复享受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和新型研发机构绩效后补助支持。
  三、工作流程
  (一)省科技厅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科技创新基地年度运行报告填报通知。
  (二)省科技创新基地的依托单位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年度运行报告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科技厅对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年度运行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得出绩效评价得分,根据绩效评价得分排序,进行诚信审查,确定获得申报项目资格的科技创新基地名单。
  (四)省科技厅通知具备申报项目资格的科技创新基地在系统中进行项目申报。
  (五)省科技厅重点对申报项目研究领域及团队成员与基地相关情况的相符性进行业务审查,组织专家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学科领域进行网络评审,项目评分标准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评分规则,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目标设置、研究团队及预期成果可在龙江转化应用等方面。项目评审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由系统随机抽取,执行回避制度。
  (六)省科技厅根据综合成绩及实地核查结果,结合年度预算安排规模,确定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意见。拟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联合呈报资金请示,按规定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七)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奖励项目执行期。
  四、监督与管理
  (一)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省科技厅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科技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市(地)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厅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等相关工作。市(地)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工作。
  (二)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同级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科技部门要加快专项资金分配、拨付进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等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奖励资金纳入基地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资金支出科目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财教〔2021〕100号)文件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投入、运行和能力建设、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性质的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依托单位和基地要合理制定奖励资金支出计划,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需在项目合同执行期内使用完毕。执行期满后,省科技厅负责收回未完成任务目标项目的结余资金。
  (六)由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设立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调整。
  (七)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应通过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绩效评价材料。如因其他因素未完成的项目,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名单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黑科规〔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依托单位要将项目纳入单位科技项目统计归集,严格履行R&D统计填报义务,如发生漏报,省科技厅将视情况取消科技创新基地下一奖励周期获得资金支持资格。
  (九)依托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运行报告,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资金的,由省科技厅收回奖励资金上缴省级国库,并取消其科技创新基地资格。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将记入科研诚信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省科技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黑科规〔2022〕2号)自行废止。

  关于《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基地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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