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等文件精神,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进一步提升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或科技园区独立或牵头建设,在科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早期的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技术可行性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商业评价等一体化验证,旨在降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的新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等概念验证服务。本办法所称的中试熟化平台(以下简称“中试平台”)是指依托科研院所、企业独立或牵头建设,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需求,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成熟度评估、样品样机试制、场景应用实测等中试服务,旨在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几率的开放型载体。主要功能包括:面向社会提供产品工艺验证、制程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批量试生产、技术咨询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应符合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商业航天、人工智能、新材料、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生物医药等领域,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统筹布局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备案管理和资助激励。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概念验证中心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为在黑龙江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或科技园区。
(二)概念验证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制度,具有严格的验证项目管理体系、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成功经验。
(三)概念验证中心需组建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设概念验证中心主任1人,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经验。运营管理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主要负责运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能够提供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专家顾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具备支撑概念验证服务的相关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分析、情报调研、场景对接、商业模式设计、项目管理、投融资规划等能力,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等组成。
(四)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入库项目需面向行业需求,能够解决实际生产生活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可形成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可转化的科技成果。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资金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基础研究项目优先进入概念验证项目库。
(五)具备良好的概念验证条件和基础,拥有良好的概念验证服务相关资源和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概念验证中心主任不得与省级以上创新载体负责人重复。
第五条 中试平台申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试平台依托单位为在黑龙江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企业。
(二)中试平台具备完善的建设实施方案、成熟的运营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严格的信息保密规范,具有提供中试服务的成功经验。
(三)中试平台需组建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设中试平台负责人1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熟悉方案设计、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等中试全流程。运营管理团队不少于5人,主要提供中试放大、工艺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等服务。专家顾问团队不少于10人,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及法务专家组成。
(四)建立中试项目库,入库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入库项目需以产业化为目标,能够解决工业化、商品化的关键技术问题,形成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鼓励获得国家、省和市财政资金立项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技术攻关项目等优先进入中试项目库。
(五)具备开展中试服务所需要的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通用计量、检验检测、实验仪器、中试生产线等设备及软硬件设施,能够提供中试放大、工艺优化验证和产品检测等服务。
(六)中试平台的负责人不得与省级以上创新载体负责人重复。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六条 省科技厅发布备案通知。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通知,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市(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提交推荐名单。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按细分领域确定黑龙江省概念验证中心及中试平台拟备案名单(每个领域一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依程序发布备案名单。
第十条 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细分领域)概念验证中心”、“黑龙江省×××(细分领域)中试熟化平台”,如“黑龙江省工业互联网概念验证中心”、“黑龙江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中试熟化平台”。
第四章 评价与管理
第十一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服务项目情况、成功案例、财务状况、存在问题、对策与建议等,经市(地)科技局审核后提交至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年度报告,对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进行绩效评价。其中,对概念验证中心着重评价形成的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可转化的科技成果质量和数量,对中试平台着重评价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质量和数量、依托科技成果新生成企业或壮大企业情况、成果落地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择优予以政策支持;对无故不参加年度报告或年报信息不完整无法有效开展评价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将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自动失去备案资格:
(一)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三)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的。
第十六条 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的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向市(地)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保持一致,并根据实施情况定期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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