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细化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以及《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中“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的相关要求,为科研人员、科研单位、科技管理者与风投机构营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社会氛围,为推动创新发展解压松绑,制定《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黑科规〔20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有关说明
《实施办法》共分七章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办法制订的背景意义与原则。
第二章适用情形。主要是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与范围、符合容错的基本条件、免除责任或从轻处理的情形。适用主体与范围:在使用省级科技财政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出现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和人员。符合容错的7个基本条件: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符合科学决策程序、没有谋私利、主动担当作为、实施自主创新、符合投资方向和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免除与从轻处理的8种情形:对符合基本容错条件的行为进行细化规定,诸如及时纠错、勤勉尽责、探索新方法、成果转化后继价值变化、基金投资未达到预期等情形。
第三章认定程序。规范容错免责调查核查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认定、申诉复查、反馈归档等6个环节。
第四章纠错机制。容错免责后,对相关差错进行纠错,提出对整改不力的给予严肃处理,建立智能监管平台等纠错措施。并制订了纠错程序。
第五章结果应用。明确对容错免责单位与个人在诚信记录、提拨使用等方面不予处理,但需认真总结失败经验。
第六章组织保障。从工作机制、层级管理、体系建设、宣传引导四个方面为容错免责工作的落实提供保障。
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主体与实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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