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政策要求,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并规范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旨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原始创新、协同创新,培养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制定背景
201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经验和做法,22个省区市先后设立了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计划)联合基金或联合资助项目。
我省出台《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提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础研究。支持市(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专项联合基金,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黑龙江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自然科学基金捐资或合作设立联合专项。
三、制定依据
(一)《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
(二)《黑龙江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黑科规发〔2018〕8 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五章27条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说明联合基金设立依据、目的宗旨、功能定位、签署协议方式及内容。
(二)第二章 管理机制。明确了联合基金组织方式、工作机制和办事机构。
(三)第三章 运行管理。明确了联合基金命名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要求、资金用途、资金管理和监管。
(四)第四章 项目实施。明确联合基金项目设立原则、项目类型、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方式和条件、项目组织实施、科研成果标注、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全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及科研伦理等要求。
(五)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解释权归属、实施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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