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高效发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作用,突破关键领域重大科学技术问题,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力量,推动核心技术突破与成果产业化进程,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黑龙江省科技厅会同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范畴。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 是为突破科学前沿、解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若干重大科学问题,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学技术变革的能力,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是为相关领域提供高水平研究服务的国家公共设施。设施由国家统筹布局、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其建造技术难度大、系统复杂性高,具有领先的科学技术目标、广泛的应用领域、较长的科学寿命、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二)奖励对象。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三)奖励流程与标准。设施依托单位需在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报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规定了绩效评价表的指标与分值、系数得分计算与奖励金额计算。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省科技厅负责根据设施绩效评价情况等提出资金测算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配合做好资金分配下达,依托单位做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安排资金支出,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五)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需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的管理;依托单位应如实填写年度运行报告、绩效评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由省科技厅收回奖励资金上缴省级国库。
(六)附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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