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省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省科技厅修订起草《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有关说明
(一)省野外站定位。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黑龙江省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省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二)省野外站主要备案条件。符合国家战略、我省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我省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依托单位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机构;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有能力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三)省野外站备案程序。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野外站申报通知,野外站负责人填写《黑龙江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经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向省科技厅推荐。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中直单位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必要时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野外站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野外站备案为省野外站。
(四)省野外站考核评估。省野外站实行年度工作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作为省创新基地奖励的考核依据。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请建设国家野外站;对评估不合格的省野外站限期1年整改;对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不参加评估、或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省野外站,不再纳入省野外站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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