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担保代偿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担保代偿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遵照执行。各市(地)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黑龙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担保代偿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黑龙江省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3〕44号)等要求,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化融资担保服务,落实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加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策内容
对向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提供专项科技担保产品并出现代偿情况的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省级财政按照其实际代偿损失金额的30%进行补偿。
第三条 支持对象
本细则支持对象是指对全省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提供专项科技担保产品并发生实际代偿损失的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条 支持条件
(一)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
3.研发创新专项科技担保产品;
4.对经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年;
5.纳入黑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6.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评级为A级。
(二)本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即借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主体名单;
3.在取得本细则所涉融资贷款担保时,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
4.企业贷款时间须发生在《黑龙江省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实施方案》文件出台日期(即2023年11月1日)之后;
5.企业贷款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非传统抵质押物融资方式。
6.规模应为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7.企业未参与过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政策;
8.单户借款企业只享受一次本代偿补偿政策。
(三)企业所贷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资产与负债机构、正常的盈利能力、合理的流动性安排;
2.具有较丰富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具备专业的金融科技团队,已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新积分制相关融资等产品;
3.具有从事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建立有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
第五条 补偿方式及标准
采取风险补偿支持方式,融资担保机构向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提供专项科技担保产品,出现债务人违约,担保机构按协议履行代偿责任后,可申请风险补偿。同级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代偿损失金额的30%给予补偿。每年每家担保机构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融资担保代偿损失金额的认定
融资担保代偿金额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向被担保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融资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协议或担保合同代其偿还的金额。
实际代偿损失额=担保代偿额-再担保机构、其他政府担保基金及其他担保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的代偿金额。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补偿申请。由省科技厅负责牵头组织上年度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并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统一申报,省科技厅在官网发布申报通知,融资担保机构将项目申请表、担保协议、担保机构代偿凭证、情况说明等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将申报材料所涉及借款企业名单推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专项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平台数据对企业是否获得过省级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反馈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履行省科技厅会议审议程序后,确定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名单及资金分配意见。拟补偿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履行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四)风险补偿资金追偿。融资担保机构是获得风险补偿担保项目的追偿责任主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或取得补偿后,融资担保机构均应协同贷款银行采取措施积极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融资担保机构收到追偿资金扣除相应追偿费用余额,经省科技厅认定后,按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返还省科技厅,用于支付相关认定费用后,其余资金由省科技厅上缴省级国库。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据《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一律取消补偿资格,追回资金,商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兑现、追偿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省科技厅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评审要遵守《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活动评审监督工作规程》。省科技厅对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 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的,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专项科技担保产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贷款投放覆盖数量(户)、高新技术企业担保项目金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二)各市(地)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实施细则。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与《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黑龙江省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实施方案》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进行调整。结合政策执行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将及时对专项资金支持成效开展评估论证,建立财政投入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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